保重保轻,从精算师的角度讲,轻症为什么重

最近,多家险企公布了过去一年的“成绩单”,除了官方宣传的作用之外,与大家关系最密切的,还是年理赔数据分析报告。今年,他们把共同的“矛头”指向了重疾险。根据公布的数据,有以下几个信息,需要注意:1.重疾险理赔接近八成是癌症理赔;2.癌症高发集中在特定几种,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急性心梗;3.多数人保额不足。

在今天看来,重疾险的重要已经毋须过多强调,但遥想当初,重疾险刚出现时,也曾经历过糟糕的市场乱象,当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重大疾病的定义,所以就有了保监会后来统一标准的举动。往深了挖,重疾统一定义,究竟有什么好处?统一定义后,怎么避免“保重不保轻”?

精算君,今天和大家仔细聊聊。

一、重疾定义

在说标准化之前,我们还是来搞清楚重疾定义的基本框架。目前重疾险常见的“重疾”定义模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这几种定义模式的设计,其实目的只有一个,为了清楚厘定保险责任!曾经有一位读者咨询我,心脏病属于重疾吗?我说:按照目前重疾险的定义,不属于。她问:为什么不属于。我说:因为心脏病属于心脏疾病统称,如果用这么宽泛的定义,那还不要天天索偿纠纷啊。

在目前的重疾定义中,与心脏疾病有关的主要是“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不过,请注意,这三项“重疾”其实是对疾病手术的定义。同时,这三项“重疾”也体现了产品设计的初衷: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并且可能导致长时间丧失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疾病治疗和康复,提供经济支持。

所以,“重疾定义”里面的“重疾”,只是一个为了使用方便的统称罢了,它还表示某些患病后的状态,比如后遗症或接受手术,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确诊即付”的说法。

二、统一定义,其实没那么简单

重疾险本身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南非有了世界第一份重疾险,保得疾病只有最关键的7种,从95年进入中国,到98年成了各家寿险相继主推的重要产品,重疾险用相当短的时间成为了主流产品。

过于迅猛的发展速度,也造成了不少行业乱象,早期的重疾险就被诟病“保死不保活”。于是,保监会和医师协会在年公布了统一的重大疾病定义。至于为什么这么做呢?原因并不是那么简单。

从消费者的角度说,如果各家公司的疾病定义或多或少都有些差异:一方面,消费者无法从多款产品中辨别优劣真假;另一方面,一旦我们不幸患病,一家公司赔了,另一家公司却因为措辞上的细微差异拒赔,那叫普通消费者如何适从?

保监会当年之所以这么做,只是因为民众的呼声吗?并不全是!标准化定义,其实还和整个保险市场有着莫大的关系。

从监管角度说,越统一、越标准化的定义,对中国这个重疾险消费大国来讲,有着很多好处:一方面因为产品越来越复杂,标准化定义可以避免了行业内过分恶性竞争和不实宣传(参见这几年香港重疾险自诩对比内地产品有“严进宽出”优势的销售说辞);另一方面能维持全行业理赔标准的统一性,方便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从保险公司角度说,虽然重疾险市场很大,潜在的利润很丰厚,但其实自身也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疾病定义是否合理,保证“充分定价”;另一方面,疾病定义是否明确,避免大面积的索赔纠纷,引监管烧身。这些问题通过标准化定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从精算的角度来说,统一定义有利于精算师们做全行业重疾经验发生率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搭建数据平台,得到对中国被保险人群的重大疾病真实发生率的准确评估。在过去没有统一定义之前,各家公司的重疾定义都是以台湾、日本或者欧美作为参考,而重疾经验发生率多来自于这些国家的经验数据,未必就能公允地反映当下国人的真实情况。

但标准定义之后,是不是就皆大欢喜了呢?

三、轻症分级,标准化下的“救星”

众所周知,责任越明确,可能出现的理赔纠纷就越少。消费者在清晰了解自己的风险需求后,就可以根据需求找到带有相应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投保。

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疾病检出率的提高,人们可能在重疾罹患的初期,就已经发现患病,但无奈达不到重疾理赔的标准。再者,可能过去重疾标准范围内的手术,现在已经有了更好的替代方式,比如针对心脏的介入手术,创伤会相对更小。此时,只是过去的重疾定义,已经不能完全匹配现代医学和消费者的需要了。

不仅如此,实际中理赔经验、法律政策的变化,也会对重疾定义造成影响,过去的标准化定义,确实应该定时“升级更新”。但由于标准的更新和监管、地方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工程浩大,并不能频繁更新。

这时候,“轻症疾病保障”这种分级给付机制也就应运而生,一些目前比较成熟的、针对心脏和主动脉的介入式手术,都已经被纳入轻症范围内,逐步体现医疗技术进步对重疾治疗的影响。重疾险增加轻症,既是民心所向,也是体制的应变,它的出现降低了重疾险的理赔门槛,也避免了多余的纠纷,也算是比较人性化的设计。

▲重疾和轻症关于恶性肿瘤定义的对比

精算君认为,目前,比较合理的轻症疾病保障,应该至少包括: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轻微脑中风;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5.心脏辨膜介入手术;6.主动脉内介入手术;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8.特定面积Ⅲ度烧伤(面积比例在10%-20%之间);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除了加入轻症疾病外,保险公司还会选择定期对已经提供的疾病保障内容和范围做升级,不过这种“升级”通常是要收费的。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慧眼识别,如果是针对高发的疾病,进行定义的升级,建议可以选择。如果只是额外增加某些不常见的疾病,那就没多大必要。

保乎·小结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大家最看重的其实就是重疾保障功能,除了比较价格、形态,保险责任理应是重中之重。重疾定义标准化,极大降低了我们横向对比各家公司产品的难度,同时,统一、准确、符合现代医学临床经验的疾病定义,也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赔。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升级,重疾定义也应该顺应医学的发展,不断更新。然而由于工作量巨大,更新的周期注定不会太频繁。而作为升级期间的过度,“轻症疾病保障”这种分级给付机制的出现,既能在一定情况下缓解“重疾定义无法高频更新”的影响,同时因为额外纳入了常见的治疗手段,使重疾险的实用性得以加强。因此,在预算范围内,建议消费者可以考虑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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