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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影響分析

二О一四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發佈了「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CRS要求承諾進行賬務資料交換的簽署成員根據承諾內容對符合條件的其他簽署成員就雙方稅收居民符合條件的金融帳戶進行賬務資料交換。其基本原則是要求A國的金融機構識別出在A國持有但屬於B國的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並將這些資產報告給B國。然後,B國會查看該稅務居民是否已為這些資產報稅,且是否已支付由這些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稅項。

目前,全球有超過三千個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這種情報交換是被動的、需依申請進行,且申請時還需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CRS中的情報交換條款與此前關於稅收的國際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條款有本質的區別。CRS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資訊交換。這就讓全球未稅資產巨大的富豪產生焦慮感。

中國大陸地區關於執行CRS的基本資訊

1、在中國大陸地區需要關注CRS資訊的群體:

(1)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CRS簽署國家/地區持有金融資產的;

(2)CRS簽署國家/地區稅收居民在中國並持有金融資產的。

※中國大陸稅收居民(居民納稅義務人)包括稅收個人居民與稅收企業居民。

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所謂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西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三十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九十日的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

稅收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被資訊交換的主要金融資產類型:

(1)存款帳戶

(2)託管帳戶

(3)現金值保險合約

(4)年金合約

(5)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3、中國大陸地區帳戶資訊採集時間表:

二О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帳戶開展盡職調查;

二О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截至二О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六百萬元)的盡職調查;

二О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但現階段對於台灣地區居民的影響

從整體上說,該準則的實施尚處於初始階段,尚存較多限制。現階段,對在大陸地區的非大陸稅收居民的台灣居民來說,CRS尚無重大影響:

1、台灣地區並未加入CRS。

截止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已逾百個(詳見附件二О一七、二О一八年開始進行資訊交換的國家和地區),但台灣地區並不在其中。也就是說,台灣地區不能要求CRS加入國家/地區提供台灣地區稅收居民的在當地的金融帳戶資訊;也無需向CRS加入國家/地區提供該國家/地區稅收居民在台灣地區的金融帳戶資訊。

2、CRS成員大多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保留。

基於對本國利益的保護,國際條約的簽署成員往往對條約的內容提出保留條款,CRS成員也不例外。中國大陸對承諾的資訊交換聲明保留如下:

(1)對中國大陸未開徵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2)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3)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4)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其他成員國家/地區也根據自身情況對CRS條款作出了保留,在不同國家/地區設立金融帳戶時,可瞭解該國/地區對CRS條款的保留程度,以便更好應對。

3、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地區並非必然將執行承諾

部分國家/地區簽訂的國際條約,在國內需經過權力機關批准後方能生效實施,此階段往往是各方利益群體的博弈階段,各國各地區在此層面上面臨的障礙各不相同。CRS承諾名單很有可能發生變動。且在大多國家和地區簽訂的國際條約並不能直接被執行,而需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方可實際執行,各國/地區的轉化實施效率不同,將導致其實施效果不同。如中國大陸即根據其承諾的CRS條款,制定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落實相關內容。

4、CRS成員之間金融帳戶資訊並非當然交換。

CRS資訊交換存在多種模式:(1)多邊模式,即與多個國家/地區建立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模式;(2)歐盟模式,即在歐盟成員國範圍內進行資訊交換的模式;(3)雙邊協定模式,即按照OECD制定的CRS協定標準由兩國/地區簽署雙邊協定。歐盟模式僅在歐盟範圍內實施;雙邊模式需要協定雙方一對一簽署;多邊模式也需要各國/地區提交願意與之進行交換的多變協定簽署國/地區名單,由OECD組織進行交換「配對」。也就是說,無論哪種模式,只有雙方均有意願與對方進行交換,雙方之間的資訊交換方能進行。

中國大陸現階段也處於非本國稅收居民資訊收集階段,最終能與哪些國家和地區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尚待各方利益博弈後方能明晰。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台灣同胞被認定屬大陸地區或其他參加CRS的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居民,則可能會有直接影響。

應對措施建議

「全球徵稅」是各國稅收征管的趨勢,即使現階段CRS成員國之間的金融資訊交換尚存在很多問題,但不可否認通過跨國財產流動避稅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就現階段情況來看,各金融資產所有者可通過以下措施規避現階段金融資訊交換措施:

1、避免成為CRS簽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居民或將金融資產存放在非CRS簽約國/地區

非CRS簽約國/地區不受CRS金融資訊交換條款的約束,無需向CRS簽約國/地區提供該國/地區非稅收居民金融帳戶資訊,CRS簽約國/地區通常也不會向其提供本國內屬於該國稅收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可以預見,此將成為部分非CRS簽約國/地區「招商引資」的主打「優勢」之一。當然,各國/地區對於本國稅收居民的定義可能存在差異,需具體進行識別。

2、投資可規避金融資訊交換的專案

CRS金融資訊交換僅限於金融資訊,其已對「金融資訊」進行了具體限定,詳見前文「被資訊交換的金融資產類型」。房地產、珠寶、藝術品、公司股權、貴金屬等不屬於金融資產的資產類型不被列入交換內容。但需要注意,如上述專案為個人在境外開設公司所持有,則將作為公司資產估值,並計入統籌範圍。

3、成為免徵稅國家/地區的居民

如香港,現階段即僅對在香港地區產生的利潤及收入徵稅。而由於台灣地區尚未加入CRS,其居民納稅人在香港的金融資訊目前將不被進行交換。

附錄:二О一七年進行首次資訊交換的管轄區(早期實施地區):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時,百慕大,英屬維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庫拉索島,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格恩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義大利,澤西,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島,荷蘭,紐埃,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舌耳,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二О一八年進行首次資訊交換的管轄區(較晚實施地區):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堤瓜及巴爾布達,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群島,伯利茲,巴西,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大陸,科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加納,格林伍德,香港,印尼,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門,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摩納哥,瑙魯,新西蘭,卡塔爾,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St.Vincent,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聖馬丁島,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拉圭,瓦努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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