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版D6L)
二.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盛典版D7L)(保证5年内续费)
三.国寿药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D6S)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非首次投保;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用药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一年为用药期。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每次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1、该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2、为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内的药品;3、该药品处方开具时间需在本合同用药期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4、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每次开具处方时,被保险人剩余药品剂量不得超过十日;5、若被医院药房购买特定药品,还需遵循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药房购药流程”。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及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四.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D5K)(广东)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投保前十二个月内在
广东省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特定疾病和治疗方式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和治疗方式,指被保险人发生以下定义所述的疾病或手术,共计七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或治疗方式。特定疾病和治疗方式具体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
2(动态未定性肿瘤)、
3(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一:1.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三、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植入心脏起搏器因严重心律失常经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的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
七、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接受手术或放射治疗: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北京、上海或广东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疗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费用、特殊住院前后七日门(急)诊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本项责任保障的住院费用指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上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和预防类药品的费用。本项责任保障的特殊门诊费用指被保险人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本项责任保障的住院前后七日门(急)诊费用指被保险人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医院发生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项责任保障的门诊手术费用指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
二、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需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并在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本项责任保障的医疗费用指床位费、医生诊疗费费、住院手术费、治疗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门(急)诊费、救护费和膳食费之和。床位费及其他各项医疗费用不超过标准病房相应的费用标准。被保险人出院后发生的药品费,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返回中大陆地区前由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开具的,且在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购买的手术后治疗所需的三十日剂量内的处方药品的费用。三、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一、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二、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1.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万元人民币;
被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进行治疗的,免赔额为0元。
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或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2.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免赔额为0元。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80%。
五.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忧享版D4W)-(与康悦组合购买或已购有康悦的客户)
六.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D4R-必须搭配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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